为落实《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5〕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工作,现将我市2025年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本次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时起至补贴资金达到限额时点。
补贴资金达到限额时点后,如后续还有其他批次资金拨付的,市住建局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申报时间,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2025年由装修企业代为购置用于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家装成品窗、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九类物品和材料,可申请补贴。人工费、其他物品和由个人购买的物品和材料,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同一套房已经享受“2024年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的,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装修合同中相关物品和材料购置价的15%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人多套住宅在补贴时间内装修、改造的只补贴一套,一套房有多个产权人的只补贴一次。
(三)申请人要求
补贴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不包含单位。房屋产权人为多人的,任何一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为同一人。
(四)房屋要求
应为个人家庭拥有的住宅类用房,包括城镇住宅、农村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住宅。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采用线上方式申请。申请人登陆微信小程序“苏银随心办”,搜索“以旧换新补贴申领”,点击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弹窗,点击“立即申请”并选择镇江地区,根据页面提示操******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房屋产权证明、装修企业营业执照、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付款******银行卡、承诺书(附件4)等。
1.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农村住宅确权证明、拆迁(征收)等安置类协议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线上申请时应填写产权证明上注明的坐落或公安门牌号坐落。
2.装修企业是指提供装修或者家具定制******居设计、定制、安装等内容。
3.装修合同的签订时间和装修时间均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装修合同中应明确物品和材料购置金额,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内容应包含在装修合同中物品和材料清单内。
4.装修合同的付款凭证应为装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发票的抬头应为房屋产权人姓名或申请房屋的坐落。
5.申请人提供的合同金额≥发票金额≥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金额。一套房有两家及以上装修公司并签订装修合同的,应一次申请并分别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
******居委会出具。
7.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应包括带有门牌号的照片一张,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所列物品和材料对应的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照片各至少一张。
******银行卡必须为申请人的一类卡。
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申请人申请时间以通过审核的当次申请为准,可通过申报微信小程序及时关注所剩资金额度,资金用完后,申请通道将自动关闭。审核情况将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也可以随时登录申报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
(二)审核。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组织100%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并退回材料,申请人可修改后重新提交。现场核查未通过即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取消补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银行账户。
(四)退货。申请人申请补贴后退货,导致补贴额度或补贴基数发生变化的,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撤回申请并返还相应已获补贴。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对于不配合的,住建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不再受理。
2.申请人、装修企业、物业公司须对盖章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市(区)补贴受理咨询电话
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丹阳市住建局:******;
句容市住建局:******、******、******;
扬中市住建局:******、******;
丹徒区住建局:******、******;
京口区住建局:******;
润州区住建局:******;
******建设局:******;
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
附件:
附件1:补贴申请表
附件2: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
附件3:装修改造第三方证明
附件4:承诺书
******建设局
******委员会
******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
一、申报时间
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本次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时起至补贴资金达到限额时点。
补贴资金达到限额时点后,如后续还有其他批次资金拨付的,市住建局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申报时间,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2025年由装修企业代为购置用于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家装成品窗、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九类物品和材料,可申请补贴。人工费、其他物品和由个人购买的物品和材料,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同一套房已经享受“2024年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物品和材料购置补贴”的,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装修合同中相关物品和材料购置价的15%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人多套住宅在补贴时间内装修、改造的只补贴一套,一套房有多个产权人的只补贴一次。
(三)申请人要求
补贴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不包含单位。房屋产权人为多人的,任何一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为同一人。
(四)房屋要求
应为个人家庭拥有的住宅类用房,包括城镇住宅、农村住宅;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法人单位所拥有的住宅。
三、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采用线上方式申请。申请人登陆微信小程序“苏银随心办”,搜索“以旧换新补贴申领”,点击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补贴弹窗,点击“立即申请”并选择镇江地区,根据页面提示操******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房屋产权证明、装修企业营业执照、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付款******银行卡、承诺书(附件4)等。
1.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备案合同、农村住宅确权证明、拆迁(征收)等安置类协议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线上申请时应填写产权证明上注明的坐落或公安门牌号坐落。
2.装修企业是指提供装修或者家具定制******居设计、定制、安装等内容。
3.装修合同的签订时间和装修时间均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装修合同中应明确物品和材料购置金额,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内容应包含在装修合同中物品和材料清单内。
4.装修合同的付款凭证应为装修企业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的正规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发票的抬头应为房屋产权人姓名或申请房屋的坐落。
5.申请人提供的合同金额≥发票金额≥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金额。一套房有两家及以上装修公司并签订装修合同的,应一次申请并分别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
******居委会出具。
7.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应包括带有门牌号的照片一张,物品和材料购置明细表(附件2)所列物品和材料对应的施工中或装修改造后照片各至少一张。
******银行卡必须为申请人的一类卡。
补贴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申请人申请时间以通过审核的当次申请为准,可通过申报微信小程序及时关注所剩资金额度,资金用完后,申请通道将自动关闭。审核情况将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也可以随时登录申报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
(二)审核。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组织100%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并退回材料,申请人可修改后重新提交。现场核查未通过即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取消补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银行账户。
(四)退货。申请人申请补贴后退货,导致补贴额度或补贴基数发生变化的,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撤回申请并返还相应已获补贴。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对于不配合的,住建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不再受理。
2.申请人、装修企业、物业公司须对盖章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市(区)补贴受理咨询电话
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丹阳市住建局:******;
句容市住建局:******、******、******;
扬中市住建局:******、******;
丹徒区住建局:******、******;
京口区住建局:******;
润州区住建局:******;
******建设局:******;
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
附件:




******建设局
******委员会
******财政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