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新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规定,现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的实施意见》依法进行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本公示稿旨在征询公众意见,并非最终结果。如您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表达,请在公示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箱至公示单位,相关意见将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公示时间
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3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
网址:******/zj/
三、公示单位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
2.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99号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联系电话:051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的实施意见(公示稿)》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的实施意见
(公示稿)
为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凡用地必计划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平衡目标,依据商品房去化周期和土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双向调节机制,科学编制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按计划储备、征收、出让土地,有效调控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促进市区土地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2.坚持凡供地必收储的原则。市区范围经营性用地一律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其他任何单位、企业不得从事土地收储,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按照土地批、征、储、供、用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关联储备土地出库单电子监管号,未关联并取得出库单电子监管号的土地不得出库供应。
3.坚持凡征收必属地的原则。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整理涉及房屋征收(含搬迁、解危)安置一律由属地政府负责,按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征收拆迁计划组织实施,其他各类开发主体一律不得直接从事征收拆迁工作。严格控制征收成本,******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4.坚持凡出让必“净地”的原则。市区内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净地”出让,杜绝产权不清晰、有法律纠纷等“毛地”******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连房带地”一并出让。
二、强化计划管理
5.实行市区土地储备规划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市区五年土地储备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6.实行年度市区土地储备、征收、出让计划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当年市区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年度计划******委员会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计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7.坚持商品住房、商务办公用房去化周期动态调控机制。
按市住建局公布的商品住房、商务办公用房去化周期情况,适时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动态调整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和节奏。
三、实行统一储备
8.加强土地储备机制、机构建设。根据“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镇江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隶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丹徒区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徒分局管理。根据《江苏省土地储备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2021年版)》要求,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和机制建设。
9.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安置房物业管理等业务,一律从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剥离,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担与土地储备职能无关的事务。京口区、润州区、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根据城市发展和重大城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需要,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丹徒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储备。镇江经开******集团等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列入片区开发范围内地块相关工作职责按片区开发政策执行,由属地政府负责土地前期整理。片区开发范围外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协同属地政府筹划片区收储和综合开发。
10.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市区土地储备一律实行货币化收储。土地储备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是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是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11.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及绩效管理,预算规模与近三年土地出让情况相匹配,预算安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的依据。
12.实行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每年年终,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加强出让管理
13.明确“净地”标准。凡是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做到土地转征收补偿到位、房屋征收到位、场地平整到位、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管线迁移到位、地下文物考古到位、土壤污染调查到位、土地权属关系和界址******消防安全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出具相应情况说明。土地开发主体根据住建部门的情况说明明确是否予以规划保留的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筑物是否予以规划保留。
14.完善地价评估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地价评估服务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选取******委员会会议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
15.合理确定宗地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块实施”的要求,控制单宗出让面积,一般不超过200亩,最大不超过300亩。
16.加强土地出让交易监管。市区房地产项目一律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对符合入市交易条件的经营性用地,支持采用用地预申请方式,规划条件可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引导要求可一并纳入供地条件,落实对重点控制区的建筑形态和风貌规划引导要求。
17.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市、区两级根据《镇江市市区城市更新土地片区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2〕77号)要求,区分土地是否纳入片区开发利用情况,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量进行分配。特殊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市级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补助总量不超过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分成部分。
18.规范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社区******委员会审核,按规定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不再纳入出让地块配建。由属地政府负责按片区规划编制公共设施年度计划,并纳入每年的城建计划。公******发改委履行审批手续;属于区级财政管理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片区开发范围内的公共设施配套,由片区开发项目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片区开发范围外地块规划条件书明确由出让方负责建设的公共设施配套,土地开发主体归属市级的,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土地开发主体归属区级的,由土地开发主体所属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
19.强化土地统一供应。******集团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拟出让地块,并将相关宗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申报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集团存量土地,实行“先储备,后上市”******集团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委托储备土地回购协议,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场供地。回购土地补偿价格参照镇政办发〔2022〕77号文件关于纳入片区开发的地块补偿价格确定的相关要求,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评估,相关资金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管理。
五、强化组织和纪律保障
20.强化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市区经营性用地符合“净地”******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1.制定细则强化落实。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指导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合理******办公室制定市土地储备中心考核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22.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凡违反上述行为者,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市政府督查室定期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之前本市相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辖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