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决策部署,完善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进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5年度(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标准项目,以及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直接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经济、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标准项目,纳入本通知所列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范围。
二、申报项目条件和重点方向
(一)申报项目条件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缺失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标准规定不具体,为适应深圳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要求,须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技术规定的,可依规定申报制订相应的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申报项目应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工程建设标准,符合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侧重工程建设领域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建设,着重提高“兜底线、保基本”水平。
3.发布实施不满五年的现行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但标准的技术内容低于已发布实施的系列国家全文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或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的,应申报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需要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另行申报,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4.申报项目应为首次申报或既往已申报但未纳入立项计划满一年及以上,不应与现行和在编的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重复。
5.申报项目已落实编制经费,编制单位应具有地域和专业代表性,且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主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申报项目重点方向
******居、枢纽、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和大力发展“20+8”产业需要,重点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需求的工程建设标准项目,以及涉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住房和民生工程品质提升、工程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标准项目。
******居水平、城市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程建设深度融合,促进和支撑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项目。
3.对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工程建设协同融合发展以及前海、深港河套地区、口岸经济带等深港合作重点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大湾区或国际间标准协作、合作项目,且符合上述申报重点方向的,可优先考虑立项。支持借鉴国际先进标准,鼓励港澳地区相关企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主导或参与深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三)申报项目其他限制性规定
1.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发布的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有明确限制要求或禁止规定的领域,不得申报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属于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列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范围的,不得申报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仅用于约束行政管理部门系统内部工作行为的,不得申报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鼓励积极引导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国家、地方有关基础标准、通用标准或专项标准补充和配套的专项技术要求,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3.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部门技术指导文件。对技术和管理需求尚处发展过程中且不具备编制地方标准条件的工作领域,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准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部门技术指导文件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关性能指标控制性和推荐性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市各相关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领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申报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标准的主编单位的,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工程建设服务主页”→“办理系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有多家主编单位的,由第一主编单位进行申报。属我局业务归口的申报项目,通过平台申报提交后即为申报完成;属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的申报项目,请在平台申报提交后将《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签字盖章版报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
(二)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和汇总。属我局业务归口的申报项目,由我局组织预审和汇总;属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归口的申报项目,由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附件《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报送我局。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系统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7日,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7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申报和组织工作。
(二)修订项目原则上应由原主编单位申报,其他单位申报的,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并说明理由(附原主编单位相关意见)。
(三)对已纳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而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未履行延期等相关程序的项目主编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其申报新项目。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任务下达之日起两年内通过审查,不能在项目计划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业务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练工、赵工;电话:0755-******、******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
******建设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