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112-LXDL-K2024-00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10-3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事项:征集文件
更正内容:
8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RA货物类。 £B服务类。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现变更为:
8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A货物类。 RB服务类。 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供应商需随响应文件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响应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内容至少包括服务体系、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速度、响应次数、响应时间、专业人员技术保障、售后技术装备及备品备件。供应商入围后须按其承诺的服务方案内容提供服务。
现变更为:
供应商需随响应文件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响应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服务体系、服务承诺、服务内容、故障解决方案、响应速度、响应次数、响应时间、专业人员技术保障、售后技术装备及备品备件。供应商入围后须按其承诺的服务方案内容提供服务。
3、原征集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8.2 价格扣除
8.2 价格扣除
1.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现变更为:
将此条删除。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企业参加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属于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网址如下:******/zwgk/2011-07/04/content_******.htm。
3.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将在结果公告中对外公示,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供应商不满足上述条件(如单位性质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无需填写。
现变更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企业参加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属于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未列明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请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网址如下:******/zwgk/2011-07/04/content_******.htm。
3.成交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将在结果公告中对外公示,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更正日期:2024-11-20
三、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内容与本更正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其他事项不变。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单位名称: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
单位地址:镇江市丹徒新区广场东路158号
联系人:夏康杰
联系电话:******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圆圆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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